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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在2017年7月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設立。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在接獲申請後覆核由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作出的指明決定;及聆聽和裁定在覆核中或在與覆核相關的情況下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審裁處由主席及兩名普通成員組成。審裁處的法定目的是確保保監局作出的有關規管決定合理和公平。
根據條例,審裁處獲賦權作出多項與審裁處覆核程序有關的命令。
審裁處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為裁定某項覆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須按主席的建議,就該覆核委任上訴委員團其中兩名委員為普通成員。上訴委員團的成員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委任。審裁處所有聆訊均須公開進行,但如審裁處裁定為秉行公正,某次聆訊或其中部分須閉門進行,則屬例外。